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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是指因过失行为提供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武器装备,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罪行。该罪行由两部分构成:过失行为和严重后果。2. 过失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并未故意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但是由于疏忽、麻痹或者不谨慎等原因,未能发现或者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提供的武器装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3. 严重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导致作战任务失败、重大损失或麻痹,对军队、国家、社会产生极大危害或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死亡等后果。4. 对于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成立条件。一方面是必须存在过失行为,另一方面是必须有严重后果的发生。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5.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和个人。对于单位,指的是武器装备生产、经销、批发、销售等单位或者组织。对于个人,则指武器装备生产、经销、批发、销售等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6. 总之,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作为一种涉及到国家安全、军队安全的重大罪行,必须得到高度重视和严格制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安全标准,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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