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辛辛苦苦工作一年,若拿不到工资会怎样?往小处说,它会影响劳动者个人的工作与生活。往大处讲,它会影响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安定。那么,遭遇欠薪的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学会并正确应用以下4种措施,不失为讨要欠薪的好办法。
措施1 申请支付令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李某等人是一家建筑公司农民工,由于开发商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致使建筑公司无法按时向他们发放工资。在工资发放日,建筑公司老板不得已给他们写了工资欠条。但是,几个月过后,建筑公司仍然没有按约定向他们支付工资。
无法拿到工资的李某等人经咨询律师,向法院直接申请支付令。法院在审查后,很快向建筑公司发出了支付令。在法院介入后,李某等人于近日如愿拿回了自己的工资。
点评
支付令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督促程序,它仅适用于债权债务比较清楚的案件,请求给付的标的也仅限金钱和有价证券且已到期并数额确定。另外,还要求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必须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可以送达给被告。
支付令最大的特点是便捷、快速。一般来说,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法院会在15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必须在15日内提出异议或者清偿债务。被申请人在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清偿债务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将支付令制度引入欠薪案件中,赋予了劳动者快捷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的途径。
措施2 行使撤销权
王某等人多年来一直给个体老板李某打零工。由于生意不好,李某接连拖欠了他们6个多月的工资。王某多次向老板李某索要,但李某每次都借故推拖。王某意识到李某可能会赖账,便留了个心眼。
果然不出王某所料,李某在王某等人讨薪的过程中,已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以极低的价格全部转移到其父亲名下,且相关房产等已办理了过户手续。情急之下,王某等人找到李某,但李某说自己的财产已经全部卖了,现在没有任何财产,不能给王某等人发放工资。
点评
《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以极低的价格转移名下财产,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老板李某的财产转让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该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措施3 申请先予执行
小李经老乡介绍进入一个建筑工地工作,包工头当时承诺平时每月发1000元作为生活费用,其余的每月3000元的工资到年底统一发放。然而,包工头不仅年底不发钱,过完年3个多月还说工程款没有拿到,发不了工钱。
包工头这样赖账,让本就穷困的小李更加难受。恰在此时,有朋友提醒他向当地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后来,在该所指导下,他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部分欠薪。法院受理后,根据小李的申请,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书,并对其所在企业的部分财产予以查封变卖,先行支付了小李工资。
点评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劳动者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在案件审结前,拿回自己的工资。
申请先予执行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本案中,小李家庭生活困难,法院经审查后才受理本案并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裁定。
措施4 申请诉前保全
农民工张某等人在一家生产防盗门的工厂打工。由于厂里效益不好,老板接连拖欠了他们近半年的工资。前不久,张某等人发现本该往厂里运的原材料铁皮,却一车车地往外运。张某等人意识到老板可能要“跑路”,于是立即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求助。
在该机构的帮助下,张某等人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很快对该厂区内的机器设备以及成品、半成品等进行了查封和扣押。案经审理,张某等人于近日拿到了工资款。
点评
不少单位在经营不善时,往往会采取转移资产、变卖设备、逃匿消失等种种手段来隐匿自己的财产,以此逃避法律责任。这样一来,即使劳动者打官司胜诉,也会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拿到自己的工资。为此,法律专门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拖。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在起诉前可向本院申请对欠薪单位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以避免陷入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境地。
维权提示 讨薪应当注意啥?
劳动者讨要欠薪理所应当,但应当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切忌在讨薪过程中采取暴力方式。为及时足额拿到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应当留心收集维权证据。因为,“谁主张谁举证”是劳动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基本举证规则。劳动者只有提供真实、充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否则就容易导致“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败诉结果。
具体地说,劳动者应当留意收集以下三个方面的证据:一是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二是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三是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医疗诊断证明、向劳动保障部门寄出的举报材料等邮局回执等。
(劳动午报陶家平法官信箱)
关键词: